一起特別的車禍特別引人注目。9月15日晚,廣東汕頭交*在金園東廈路口查酒駕。當一輛摩托車為躲避檢查掉頭逃跑時,一位執(zhí)法人員抄起路邊的一輛共享單車扔了過去。結果,當事摩托車被“成功”絆倒,兩位年輕的駕乘人員倒地受傷,被緊急送醫(yī)救治。甚至有消息稱,其中一位已不治而亡。
也許,確如汕頭*方所“聲明”的那樣,“一死一傷”的說法并不屬實。其實,大家也希望看到當事人傷無大礙的結果。但是,即便車禍的后果并不像“傳說”的那么嚴重,扔單車絆摩托的行為也已足以“承載”人們對汕頭交*執(zhí)法規(guī)范性的質(zhì)疑。事發(fā)之后,汕頭*方一直在“強調(diào)”當事摩托車駕乘人員“違法”——摩托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,為逃避檢查掉頭逃跑,當事摩托車無車輛入戶注冊記錄,駕乘人員未按規(guī)定佩戴安全頭盔。
雖說這些“違法”跟酒駕并無直接的關系,交*在查酒駕的同時予以查處也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。問題在于,在查處過程中,汕頭交*“用力過猛”,超過了交*執(zhí)法必要的限度。即便是查處違法行為,執(zhí)法行為也不能不惜代價、不計后果。稍有常識的人都會懂得,將一輛共享單車扔到一輛疾馳的摩托車前面究竟意味著什么。
從這個角度看,汕頭交*的執(zhí)法行為“出手太狠”,違背了“*小侵害原則”,喪失了應有的行政溫度,缺乏對生命尊嚴的敬畏之心。其實,如此執(zhí)法也有違權威的工作規(guī)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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